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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 2020-11-20 14:23:24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被害人谅解的;


 (四)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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