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监控室管理,确保报警监控系统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公司监控室是服务单位安全防范报警监控系统的枢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不得离岗。因故不能到岗的,须报队长同意,由监控室的其他值班人员替班。
第三条 监控人员应对服务单位要害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配合巡逻人员进行内部安全防范,现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巡逻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 监控人员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坚持每日维护,及时发现并报告设备的故障情况,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非值班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监控室。
第六条 不准使用接报警专线拨打无关电话。
第七条 未经专业培训,不准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
第八条 调阅监控录像,须经服务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删除监控记录。
第九条 不准在监控室使用大功率(空调除外)和强磁场电器。
第十条 不准将监控内容随意向外散布。
第十一条 不准私自占用或随意挪用、外借监控装备、器材、工具、技术说明书等。
第十二条 不准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不准在监控室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准在监控室会客和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不准在监控室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